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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为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

咸阳日报亲网  2017-12-19 08:49

[摘要]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为脱贫添助力,近日陕西省卫计委、省扶贫开发办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将省扶贫开发办数据清洗后的2016年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障给予报销。

《实施意见》提出,补充医疗保障参照全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管理体制和统筹层次,由各统筹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报销办法。由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办理补充医疗保障报销,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做到“一条龙”服务、“一张单据”结算。

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

除了《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以下这些好消息你也需要知道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缴纳50元保费,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不再重复代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标准不变,不再重复代缴。

从2018年1月起,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今后,省上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城乡居民收入及养老待遇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资助。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3000元,要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行精准支付,切实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其医保受益水平,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对其他罹患重特大疾病陷入贫困的患者,可采取综合保障措施。2018年至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

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在工伤保险方面,积极推进参保扩面,重点抓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注重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简化诊疗程序,因从事粉尘作业被诊断为肺纤维化的人员,参照尘肺病救治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实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民工可选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扶贫政策

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综合考虑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和标准。

(责任编辑: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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