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市的郭女士通过法院法拍买下几套房产,拿到了房产证,却在办理入住时被物业拦下。
物业公司只认
开发商的通知,拒绝为其办理入住手续。这种做法显然侵犯了
业主权益,也引发了对物业公司定位与角色的重新思考。

郭女士在咸阳市通过法院法拍买下几套房产,拿到了房产证,心想终于可以入住了。结果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时,却被告知必须接到开发商的通知,才能办理收房。这让人感到非常困惑,因为房产证明明是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凭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而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因此,郭女士有房产证,她就是业主,物业公司应该为她办理入住手续。然而,现实中有不少物业公司听命于开发商,甚至不惜违法侵权。因为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不能存在真空,所以由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与其签订前期物业合同。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往往成为“利益共同体”。
尽管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物业公司应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业主而非开发商。郭女士的遭遇显然是物业公司角色认识错误,侵犯了她的业主权利。虽然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这无疑是耗时费力的过程。法院虽然协助腾房和办理房产证,但无法强制物业公司配合入住办理。住房物业事务中心也表示没有强制执法权,单纯沟通协调难以有效果。
郭女士购买的法拍房因物业公司拒绝办理入住手续,暴露出了当前物业管理中的一些问题。首先,物业公司应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业主,而不是开发商,不能将开发商的利益置于业主利益之上。其次,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是法律允许的,但这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无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郭女士的遭遇提醒我们,需要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在法拍房入住等特殊情况中的执行细节。是否可以考虑赋予住房物业事务中心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确保业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此外,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除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区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可以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总之,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明确各方角色和职责,是当前物业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