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
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
国务院出台了
《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其中禁止了下列违法用水行为:
1.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报供水用水、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禁止将非饮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3.禁止转供公共供水,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浇灌田地、施工。
4.在水表后(指水流方向)接管取水的;
5.损坏、改装、倒装、私自拆装水表的;
6.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的;
7.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的;
8.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
9.其他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1)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2)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3)盗窃、占压供水井盖、阀门、管道;
(4)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5)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6)在供水管道两侧一点五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7)违反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8)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责任编辑: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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